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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加强乡镇(街道)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切实加大污水治理力度,促进水污染防治,改善水环境质量,规范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34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通知》精神,马龙区制定《曲靖市马龙区乡镇(街道)镇区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实施方案》。
一、收费依据。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通知》,第二条第一款建立健全污水处理收费体系。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设施运营成本(不含污水收集和输送管网建设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在严格开展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当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和企业、居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标准。2019年底前,原则上设市城市和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应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至居民不低于每立方米0.95元,非居民不低于每立方米1.4元;县城和重点建制镇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每立方米0.85元,非居民不低于每立方米1.2元。具备污水集中处理条件(污水处理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制镇和特色小镇全面建立污水处理收费制度,并同步开征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原则上要满足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二、收费对象和方法。乡镇(街道)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纳入对象:乡镇(街道)建成区单位、居民及周边实施污水管网改造后纳入覆盖范围内进行处理的住户。乡镇(街道)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方法:属乡镇(街道)集中供水的自来水用户,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经营权单位随自来水费一并征收。已建有污水处理设施的村庄(社区),探索建立污水处理农户付费制度,综合考虑村集体经济状况、农户承受能力、污水处理成本等因素,可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协商确定付费标准。
三、征收标准。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通知》要求,执行生活污水处理最低收费标准,采取试行价格,试行期为两年。按实际用水量,居民为0.85元/吨、非居民为1.20元/吨标准收取。
三、实施时间。本通知根据各乡镇(街道)镇区污水处理管网建设完成后执行,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正式施行或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试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性调整,从其规定。
解读原文: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马龙区乡镇(街道)镇区生活污水处理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