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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全区镇区和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规范镇区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34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通知》以及《曲靖市乡村清洁条例》精神,按照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曲靖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关于统一规范曲靖市中心城区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曲发改价格〔2019〕40号)等文件要求,马龙区制定出台《曲靖市马龙区镇区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方案》。
一、收费原则
镇区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要落实“三保”原则。即“保生态”: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有机结合,推进环保、环卫设施建设,保障垃圾清运、处理正常运行,确保不产生生态风险。“保运转”:镇区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保障清扫保洁、收集、清运、处理和设施设备更新、维护等支出,要基本达到收支平衡。“保稳定”: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村(居)民承受能力、垃圾处理成本等因素,采取“一事一议、村规民约”等方式确定农村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保障村(居)民义务和权益。
二、收费范围
凡在乡镇(街道)辖区、行政村(社区)范围内(不包括城区已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沿街商户、企事业单位、居民等)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企业、营业性场所、个体经营者、镇区居民和农村常住居民(包括暂住人口)等,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镇区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收费方式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征收或者委托其他单位代收,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工作,可委托下列有关单位代征:一是农村(社区)各住户由村(居)委会负责代征。二是纳税的企业、门店、商户等单位和个人由乡镇环卫管理(集管办)部门代征。
四、管理和使用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由乡镇(街道)财政部门统一监管,确保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市场化运作正常运行。各村(居)委会负责做好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财务核算和资金上缴核对工作。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用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专款专用。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情况的跟踪管理和监督。
(一)收费管理:(1)收费票据使用经联社统一发票,加盖村(居)委会公章。(2)各村(居)收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要统一上交镇政府专户,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3)按月核算,年度一次性缴费,原则上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征缴。(4)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和范围,不准超标准、超范围收费,不准巧立名目擅自收费,不准重复收费。
(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1)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和处理(市场化运营);(2)环卫设施的更新、建设;(3)垃圾处理场所的建设和管理;(4)乡镇辖区内环境作业费用。
解读原文: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马龙区镇区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