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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决定书

  •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马龙分局
  • 发布时间2023-07-12 17:40

马龙区杰龙工贸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公民身份证号):915303****130341X6                 

 址: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工业园区小寨循环经济片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2023  7  11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绿剑云南”行动交叉执法检查行政执法人员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217月租赁马龙区正远阀门铸造有限公司1号厂房和3号厂房进行小件加工、喷漆、机床成品组装等生产经营活动(1号厂房生产线于20219月开始生产,3号厂房生产线于20229月建设完毕开始生产),至今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 2023 7 11 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绿剑云南”行动交叉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23  7  11 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绿剑云南”行动交叉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 2023  7  11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现场照片 2023  7  11 从你公司提取的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 位于马龙区正远阀门铸造有限公司的1号厂房门内1个电柜(造成污染物排放所需供电开关)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 2023  7  12 日起至  2023 8  11 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马龙区正远阀门铸造有限公司的1号厂房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你公司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3 7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