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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决定书

  • 信息来源市生态环境局马龙分局
  • 发布时间2023-07-12 17:39

马龙区博远建材经营部: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公民身份证号):9253****MA6P4R7N9W                  

地址: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通泉街道工业园区小寨循环经济片区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202375-7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绿剑云南”行动交叉执法检查行政执法人员你公司(或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或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或单位)201912月开工建设,202011月建成投产,主要从市场废旧资源回收点购买废旧塑料瓶进行分拣、清洗、破碎加工,至今未组织建设项目自主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生产处于连续状态(2020年生产2个月,2021年生产6个月,2022年生产6个月,2023年生产2个月)

以上事实 2023  7  5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绿剑云南”行动交叉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23  7  6 202377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绿剑云南”行动交叉执法检查调查询问笔录》、 2023 75云南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现场照片 202375从你公司  (或单位)提取的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或单位)博远建材经营部厂房内1个低压成套开关设备、1个智能型电机在线软启动器、1个电蒸汽发生器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 2023  712日起至2023 811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马龙区博远建材经营部厂房内在此期间,你公司(或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你公司(或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3 7 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