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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林罚决字[2024]第1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曲靖浩烨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530304MA6PW0BF8X 法定代表人: 唐文浩
委托代理人: 王*清 联系电话: 188*****996
单位地址: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通泉街道龙泉路*号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在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通泉街道小寨社区小寨居民小组金鸡山未经相关主管部门许可,倾倒建筑垃圾占用林地1.6003公顷(24.0045亩),按地类划分:乔木林0.4358公顷(6.5370亩),灌木林地0.9207公顷(13.8105亩),其他林地0.2438公顷(3.6570亩),森林类别全部为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公司的委托人王*清的现场指认、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乔木林地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每平方米6元、其他林地每平方米3元)2倍的罚款212272元,即:(4358×10+9207×6+2438×3)×2=212272(元)。
你(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马龙支行或马龙区信用联社按照《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上的缴款码缴纳至国家金库马龙支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马龙区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