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确保卫生行政处罚的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法律、法规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云南省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定》,结合我区卫生行政处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曲靖市马龙区马龙区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参考《云南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第四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过罚相当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五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第二章 适用
第六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法律规范的,在适用法律规范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法律规范效力不同,效力高的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七条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相似的同类卫生行政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基本相同。
对当事人所实施的行政处罚,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情节相比,不能过轻或者过重。
第八条 法律规范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法律规范规定必须先予警告或者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应当先书面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如不改正,再依法作出罚款或者其他处罚。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物品、没收违法(非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直接选择适用其他处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超过法定追溯时效的;
(五)其他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四)配合卫生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从重处罚:
(一)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二)妨碍执法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三)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违法情节恶劣,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七)在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故意违法或者应当给予从重处罚情形的。
第十二条 对于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且根据实际情况能合理确定整改期限的,必须确定合理的整改期限。
整改期限内,不得以当事人仍有原违法行为为由而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四条 对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将其分为一般、较重两个类别。
划分违法行为类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但潜在危害后果较大,或涉案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应定性为一般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造成一定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或涉案金额在3万元以上,应定性为较重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对违法行为罚款的具体数额应在以下类别范围内确定:
(一)对一般的违法行为,确定的罚款数额应控制在法定罚款数额上限的50%以下(含50%)。
(二)对较重的违法行为,确定的罚款数额应控制在法定罚款数额上限的50%以上。
第十六条 对未在本规定中列举但具有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意义的其他情节,参照本规定中与之最为接近的情节,综合考虑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违法事实、态度表现、行为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进行处罚,处罚时应合理使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使处罚力度与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负的责任相当。
第三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的稽查部门应当依法对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核,以保证自由裁量权的统一、公正行使。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机构的稽查部门应当建立卫生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制度,及时受理和调查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部门滥用自由裁量权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度,通过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范围。
第二十一条 卫生监督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从轻处罚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法定罚的限度内,因法定情形存在,给予违法行为人较低的行政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对于应给予卫生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因法定情形存在而在法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之外给予较轻的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数种处罚方式中适用较严厉的处罚方式,或者在某一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内适用接近于上限或上限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曲靖市马龙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与法律规范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2023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