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区委和区级 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曲靖市马龙区高原特色农业产业招商扶持办法(试行)》已经二届区委常委会第 44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曲靖市马龙区委办公室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 年 5 月 16 日
为加强高原特色农业产业招商引资工作,提升马龙区对外开 放水平,发挥高原特色农业产业招商引资项目对推进马龙农业高 质量跨越发展的支撑作用,特制定以下扶持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以及马龙区高原特色农业产业规划定位,注册并落户到马龙区的农业经营主体。
第二章 适用对象
第二条 当年内引进到马龙投资的马龙区以外的主要从事生猪、肉牛、禽类、苹果、花卉、中药材、蔬菜、粮油等产业的种植、养殖、产品精深加工以及冷链物流及销售等领域的研发、生产和服务的经营主体等。
第三条 围绕高原特色农业产业的培育和发展,开展招商信息收集分析和目标企业对接洽谈,促成项目签约、落地的投资顾问及招商中介机构。
第三章 优化投资环境
第四条 优化服务环境。建立政、企协作机制,加速构建绿色审批、要素配套、市场供给、产品孵化研发生产等一体化产业 发展生态圈。创新更接地气、更加务实高效的政务服务模式,搭 建监管咨询交流平台,为企业提供法律法规、产品分类、注册检验、质量体系、知识产权等政策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五条 开辟“绿色通道”。协调各级审批部门在高原特色农业产业项目选址、立项、用地审批、用水、用电、环保等指导 服务,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对符合条件的高原特色农业产业项目,协调上级主管部门开设注册申请绿色通道,实行优先受理、优先检测、优先核查、优先审评审批。协调上级主管部 门根据马龙区高原特色农业产业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能力扩项,减少分包情况,缩短审批周期,最大程度满足企业需求。
第四章 推进产业发展
第六条 支持基地建设。符合绿色有机农产品、食品发展方向的企业,从事绿色有机农产品种养殖,新增高标准基地基础设施建设、科研及环保治污设施、优良种畜、优质种子(种苗)、土地流转、冷链物流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设施所形成的资产性投资。按照投资 1 亿元人民币(含)—3 亿元人民币,按照 1%
给予一次性奖补;投资 3 亿人民币(含)—5 亿元以内,按 2% 给予一次性奖补。按照《云南省培育绿色食品产业龙头企业鼓励 投资办法(试行)》(云财规〔2018〕3 号)要求,投资 5 亿元人民币(含)—10 亿元人民币按 5%给予一次性奖补,投资 10 亿元人民币(含)以上按 10%给予一次性奖补。
第七条 支持品牌创建。获得云南省绿色食品“10 大名品” 称号,由区人民政府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所属企业资金奖励,并按照第一名 10 万元、第二名 5 万元、第三名 3 万元。支
持“二品一标”申报,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奖励 1 万元,
上限不超过 20 万元,获得有机食品认证的每个产品奖励 2 万元,
上限不超过 15 万元,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的每个产品奖励
5 万元。对发明专利的,经专利局认定后,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第八条 支持生猪、肉牛规模化标准化养殖。统筹利用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政府债券及返乡创业等方面资金。支持标准化肉牛养殖场建设,新建配套设施规范、舍内设施齐全, 从省外引进优质育龄能繁母牛存栏 300 头以上的养殖场,建成投
产后,按照每头能繁母牛 500 元的标准,给予建设主体一次性奖励;支持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建设,新建配套设施规范、舍内设施 齐全,对新建存栏 10000 头以上的种猪场和新建设计存栏 50000 头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圈舍、设施设备投入等形成的资产性投资达到 10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建成投产后,按实际投资额的 3%
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已享受省、市、区相关
政策补助的,不再享受本政策重复补助。
第九条 支持农产品加工。
一、粮食类加工。对新建加工能力达 1 千吨(含)以上的加工经营主体按照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一次性奖励,即:年加工量 达 1 千吨(含)以上 5 千吨以下的企业,且年销售收入达 1000
万元以上,给予 5 万元的奖励;年加工量达 5 千吨(含)以上 1
万吨以下,且年销售收入达 2500 万元以上,给予 20 万元奖励;
年加工量达 1 万吨以上,且年销售收入达 5000 万元以上,给予
30 万元奖励。
二、果蔬类加工。
(一)水果:对新建清洗、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能力达 1 千吨(含)以上的加工经营主体按照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一次性奖 励,即:年加工量达 1 千吨(含)以上 3 千吨以下的企业,且年
销售收入达 500 万元以上,给予 5 万元的奖励;年加工量达 3 千
吨(含)以上 5 千吨以下,且年销售收入达 1500 万元以上,给
予 10 万元奖励;年加工量达 5 千吨以上,且年销售收入达 3000
万元以上,给予 20 万元奖励。
(二)蔬菜:对新建分拣、包装等初加工能力达 2 千吨(含) 以上的加工经营主体按照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一次性奖励,即: 年加工量达 2 千吨(含)以上 5 千吨以下的企业,且年销售收入
达 500 万元以上,给予 5 万元的奖励;年加工量达 5 千吨(含)
以上 1 万吨以下,且年销售收入达 1500 万元以上,给予 10 万元
奖励;年加工量达 1 万吨以上,且年销售收入达 3000 万元以上,
给予 20 万元奖励。
三、花卉加工。对新建工厂,年加工销售收入达 1000 万元
(含)以上的加工经营主体按照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一次性奖励,即:年加工销售收入达 10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 5 万
元奖励;年加工销售收入达 30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 10 万
元奖励;年加工销售收入 50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
四、中药材加工。对新建年加工销售产值达 3000 万元以上的加工经营主体按照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一次性奖励,即:年加 工销售产值达 30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年加
工销售产值达 5000 万元(含)以上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年加
工销售产值达亿元以上的,给予 30 万元奖励。
五、畜牧类加工。对新建年屠宰加工生猪 30 万头以上,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生猪屠宰分割设备、基建、设施设备等形成的资产性投资达到 3000 万元以上,投产达产后,按实际投资额的 5%
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对肉牛屠宰加工企业, 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六、禽类加工。对年加工量达 1000 万羽(含)以上的加工经营主体按照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一次性奖励,即:年加工量达
1000 万羽,销售收入上亿元的,给予 50 万元奖励;年加工量达
2000 万羽或以上的,给予 100 万元奖励。
第十条 落实农业保险政策。以农业保险业务为切入点,实施“政银保担”联动支农,对新引进的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从 事种养殖业的,认真落实农业保险政策,力争做到愿保尽保;探 索扩展农业保险品种,择优比选信誉良好的保险公司,为农业经 营主体提供保险服务。
第十一条 强化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对新入驻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土地流转经营权、养殖圈舍、牲畜活体 抵押贷款,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经营困难的种养殖场(户)和 屠宰加工企业,不得随意限贷、抽贷、断贷。
第十二条 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将经营主体购置的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收获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畜 牧机械、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等农机装备按规定补贴范围实 施补贴,实现应补尽补。
第十三条 支持全株青贮玉米推广应用。对在直联直报系统的肉牛养殖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每年收贮全株青贮玉米 1500
吨以上的,采取“先贮后补”的方式,按照 60 元/吨给予奖补。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创建品牌、进行项目投资。对新增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的经营 主体,分别给予每户 10 万元、5 万元、1 万元奖励。对取得国家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格认证的 10 万元/户(即:成员出资总
额在 1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 50 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 150 万
元以上),省级 5 万元/户(即:成员出资总额在 35 万元以上,
固定资产 25 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 80 万元以上),市级 1 万元
/户(成员出资总额在 2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 25 万元以上,年
经营收入 50 万元以上)。符合奖补条件的农业产业经营主体, 主动向区农业农村局申报,经区农业农村局审核相关证明材料, 确定奖补对象后,由区人民政府按奖补标准进行奖补。
第十五条 支持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建设,对引进培育的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国家政策要求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不超过实际投资额 30%的标准给予奖补,单个主体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补助方式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并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支持争取上级扶持政策。积极配合企业向上级争取有关优惠政策和项目扶持资金,所争取到的资金均用于扶持企 业发展。
第五章 完善服务体系
第十七条 做好生猪、肉牛、禽类、苹果、花卉、中药材、蔬菜、粮油等特色项目指导服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耕地政策。区农业农村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马龙分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和草原局、人行马龙支行等部门主动做好生猪、肉牛、苹果、花卉、中药材、蔬菜等特色产业项目选址、立项、用地审批、用水、用电、环保、金融担保、技术咨询等指导服务,加快推进新
建生猪、肉牛、禽类、苹果、花卉、中药材、蔬菜、粮油等特色 项目落地投产。
第十八条 加强生猪、肉牛、禽类、苹果、花卉、中药材、蔬菜、粮油等生产经营监管。加快推进无公害绿色生产管理,规范投入品及产品农残检测。推行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规范生猪、肉牛屠宰检疫和肉制品品质检验。强化市场肉品经营质量安全监管,严格市场索证、明示两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制度。严厉打击使用禁限用农药、剧毒农药、超量使用农药以及屠宰病死猪(牛)、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各类违法行为。
第六章 加强要素保障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服务协调制度。建立健全生猪、肉牛、禽类、苹果、花卉、中药材、蔬菜、粮油等重点龙头企业、重点招商项目清单和企业服务制度、部门协调制度、定期调度制度, 确保落户企业、项目顺利推进。
第二十条 投资顾问及中介招商奖励。对投资顾问及中介招商的奖励,按照《曲靖市马龙区投资顾问聘用制度(试行)》(马 办发〔2020〕42 号)文件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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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扶持政策兑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确定的各项扶持政策兑现,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于当年进行申报,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收集整理所需相关资料上报审核,经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区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区商务局、区林业和草原局、区投资促进局、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等部门联席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 组织第三方机构审核,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审批后于次年的第一季度兑付扶持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成长性好、地方带动性强,且固定资产投资在 3 亿元以上的生猪、肉牛、苹果、花卉、中药材、蔬菜等产业
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对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 500 强
及世界 500 强企业,实行“一事一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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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曲靖市马龙区委办公室 2022 年 5 月 1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