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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 信息来源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马龙分局
  • 发布时间2026-06-29 17:24

                        曲环罚字〔2026〕4-3号

曲靖桥江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04MADC3A478K

 址:曲靖市马龙区通泉街道小寨社区小寨循环经济片区

法定代表人:许江     

     

2026年3月31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马龙分局对曲靖桥江贸易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调查,曲靖桥江贸易有限公司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6年1月7日开工建设打砂生产线。现场检查时已建设一破、二破、打砂机、筛分机等主要生产设备。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该建设项目类别属于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环评类别需报批报告表,该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6年3月31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6年3月31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6年3月31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照片》3幅、2026年3月31日从曲靖桥江贸易有限公司提取的书证材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本局于2026年6月18日以《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曲靖桥江贸易有限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曲靖桥江贸易有限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曲靖桥江贸易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以上事实,有《曲靖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曲环罚告字〔2026〕4-3号)、《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 年版)》,对曲靖桥江贸易有限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如下: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裁量等级为3;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以外,裁量等级为1;建设进程主体建设阶段,裁量等级为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为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裁量因子:1次,裁量等级为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裁量因子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2;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裁量等级为-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数重点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系数0.4。

根据评估报告书,评估价值为54.435万元。

法定处罚下限:0.54435万元。

法定处罚上限:2.72175万元。

上述各项因子代入处罚金额公式X=N+(M-N)×〔(A-1)/4〕×(0.5+B)×C进行计算,计算结果为0.54435万元,舍弃不足一百的部分,结果为0.54万元。

本局决定对曲靖桥江贸易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5400元(伍仟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曲靖市生态环境局马龙分局财务室开具电子版缴款书,凭缴款码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曲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曲靖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