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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马龙区商务局关于《云南马龙产业园区现代商贸物流产业提升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 信息来源马龙区商务局
  • 发布时间2024-05-13 08:50

  推动全区商贸物流产业加速发展,根据工作要求,由区商务局牵头拟定了《云南马龙产业园区现代商贸物流产业提升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云南马龙产业园区现代商贸物流产业提升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意见,并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见附件

二、提出意见的方式、期限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5 2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曲靖市马龙区商务局(马龙区龙翔路大剧院三楼),(邮政编码:655199,并在信封上注明“云南马龙产业园区现代商贸物流产业提升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475426045@qq.com

(三)通过电话方式将意见反馈至曲靖市马龙区商务局,联系人:李立业,联系电话:0874- 8889289    

     

                                 曲靖市马龙区商务局

                           2024513



关于云南马龙产业园区现代商贸物流产业提升发展扶持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曲靖市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曲发〔20225号),促进马龙区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大宗商品贸易和网络货运支持制造业发展水平,增强云南马龙产业园区现代商贸物流产业可持续发展实力,结合马龙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奖励对象

第二条 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扶持奖励。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曲靖市马龙区(不含经开区托管范围)注册登记,在云南马龙产业园区范围内实际经营;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纳入马龙区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名录库的规上企业。

(二)申请企业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未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三)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大宗商品贸易企业,须主营大宗工业原材料、成品及耗材购销,且购销营业额占总营业额的60%以上,年销售额不少于30亿元;网络货运平台企业,须取得网络货运经营许可资质,须纳入云南省各级网络货运监管服务平台监管范围;现代物流企业,须符合《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20133A级及以上运输型物流企业的评估指标要求,并获得全国3A级及以上运输型物流企业证书。

(四)申报时间在202311日至20261231日期间,申报期以年为单位,逐年申报。

第三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办法不予扶持。

(一)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二)扶持资金拨付前已注销或正在迁出云南马龙产业园区,工商注册地不在马龙区。

(三)近三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记录。

(四)不符合奖励扶持要求的企业。

(五)法律规定其他不予扶持的情况。

第三章 扶持奖励标准

第四条 大宗商品贸易企业扶持奖励标准。

(一)年销售额在3040亿元(不含40亿元)之间的企业,基础奖励标准为申报期内销售额的0.2;若企业申报期内年销售额同比增长达20%以上,则奖励标准提高至0.3。年销售额在40亿元(含40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标准为申报期内销售额的0.3。同时,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区级财政贡献部分的80%

(二)支持大宗商品贸易数字化平台建设。支持大宗商品贸易企业、交易场所及供应链企业建设服务大宗商品贸易采购、销售、物流、交易、结算、融资等环节的数字化服务平台。单个平台系统开发费用在100万元以上且平台年大宗贸易额达30亿元(含3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五条 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扶持奖励标准。

年营业收入13亿元(含3亿元)的企业,奖励标准为申报期内营业收入的2.1%,奖励上限不超过630万元;年营业收入38亿元(含8亿元)的企业,奖励标准为申报期内营业收入的2.3%奖励上限不超过1800万元;年营业收入8亿元以上的企业,奖励标准为申报期内营业收入的2.5%奖励上限不超过2000万元。

第六条 国家3A级以上物流企业扶持奖励标准。

申报期内,获得国家3A级物流企业证书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国家4A级物流企业证书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5A级物流企业证书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第四章 其他

第七条 申报审核流程

(一)在本办法实施期间,符合上述要求的企业,可于次年630日前按照要求向云南马龙产业园区管委会递交申请。

(二)云南马龙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且申请资料齐全的,由云南马龙产业园区管委会征求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司法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提交区人民政府进行终审。

(三)云南马龙产业园区负责编制资金使用方案。完成资金审批程序后,由云南马龙产业园区会同区财政局按照终审结果和相关规定兑付到企业,奖励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

第九条 同一年度内同一项目和企业不得重复享受相同类型的资金支持和奖励,同类型区级扶持资金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择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不得重复申请与享受。

第十条 结合马龙区“绿色钢铁百亿级产业”的发展定位,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是指可以进入流通领域,区别于零售环节的具有商品属性并用于工业生产与消费使用的大批量买卖的商品,具有供需规模大、价格波动大、易于分级和标准化、金融属性强等特点,包括但不限于铁矿砂、铁精矿、焦炭、煤炭、钢坯、钢材成品、玻璃、黄磷、铝材和生产钢铁所需的耗材等。

第十一条 违规处理,对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支持和奖励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相应资金,并按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息;涉及企业3年内不得申请云南马龙产业园区所有涉企扶持奖励,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61231日。企业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提出扶持申请,但至本办法有效期届满有关部门仍未审核或者未发放奖励资金的,有关部门应当继续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该申请进行相应的处理。对于符合扶持条件的,应当及时发放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指金额的计价币种均为人民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