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自觉维护环境卫生和村容村貌,参与乡村清洁监督的积极性,不断改善乡村人居环境,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起草了《曲靖市马龙区乡村清洁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限:2023年10月9日—2023年10月19日,意见反馈邮箱:qjmlrjb@163.com。
曲靖市马龙区乡村清洁举报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自觉维护环境卫生和村容村貌,参与乡村清洁监督的积极性,及时发现、制止乡村清洁违法违规行为,改善乡村人居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曲靖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和《曲靖市乡村清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城市以外的马龙区行政区域。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对乡村清洁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责任和义务向曲靖市马龙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农村人居办)举报本行政区域城市以外存在的影响村容村貌、环境卫生的乡村清洁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乡村清洁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乡村清洁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单位、组织、个人违反乡村清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区农村人居办应当建立健全乡村清洁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推进乡村清洁举报奖励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 适用情形
第七条 乡村清洁举报奖励适用情形:
(一)违反乡村建设规划乱占耕地建房、私搭乱建厕所、畜禽圈舍;
(二)擅自关闭、拆除或者闲置乡村公共卫生厕所、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等公共清洁设施;
(三)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四)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
(五)违规堆放农家肥、秸秆、柴草、建筑材料和其他杂物;
(六)随意丢弃农药、化肥、饲料包装物和农用薄膜、育苗器具;
(七)随意弃置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
(八)违规排放粪便、污水;
(九)违规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行为;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影响乡村清洁的行为。
第八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点位属曲靖市马龙区管辖。
(二)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举报前未被各级农村人居办、负有乡村清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查处理;
(三)举报问题在举报前未被新闻媒体曝光;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九条 不属于奖励范围的人员和情形:
(一)村两委人员、村(组)长、村庄保洁员、义务监督员等从事乡村清洁管理、监督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负有乡村清洁管理、监督、监察工作的单位或部门的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
(三)举报前违法违规行为已被各级农村人居办、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机关、检察院等掌握,或正在处理中的;
上述三项,需由举报事件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效证据反馈区农村人居办。
第三章 举报核查
第十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举报电话、微信、信件、邮件、走访等方式,举报乡村清洁违法违规行为。有奖举报只受理实名举报,举报人应注明本人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情况。
(一)举报电话:0874—8885708(工作日8:30—11:30,14:30—17:30);
(二)通讯地址:曲靖市马龙区云龙路40号415室(曲靖市马龙区农村人居办),邮编:655199;
(三)邮箱:qjmlrjb@163.com。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刻意捏造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举报线索包括:有关影响村容村貌、环境卫生的乡村清洁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被举报对象信息等相关佐证材料、重要证据或其他调查线索。
第十二条 举报人享有个人信息保密的权利。参与举报受理、核查、办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人所举报单位、组织或个人有多项乡村清洁违法违规行为的,对举报人实行累计奖励;同一违法违规行为被多人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多人联合举报的,按一次举报计算,奖励排名第一的举报人。
第十四条 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违法违规单位、组织或个人再次出现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人可继续举报并获得奖励。
第十五条 区农村人居办应当在受理举报事项3日内,将举报事项交由属地乡镇(街道)及负有乡村清洁管理职责的区级部门进行核查。各乡镇(街道)及负有乡村清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需在15日内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处置,并将核查情况(含现场照片)以正式文件反馈至区农村人居办。
第十六条 被举报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违者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奖励兑现
第十七条 对核查属实且符合奖励规定的举报事项,给予实名举报人奖励。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经区农村人居办核查情况属实后给予100—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行政处罚金额的30%。
第十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后,区农村人居办在30个工作日内填写《曲靖市马龙区乡村清洁举报奖励奖金审批表》(见附件),提出奖励意见,按程序审批。
第十九条 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指定方式领取奖金;30日内未领取举报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条 奖励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区农村人居办应强化资金管理,建立奖励资金台账,资金的使用过程由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管理,不得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发放奖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地各部门应当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和抖音、微信等网络媒体,加大乡村清洁举报奖励的宣传,激发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乡村清洁违法违规行为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乡村清洁违法违规行为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
第二十二条 区直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协同联动,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区农村人居办要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将乡村清洁举报奖励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年度“三农”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农村人居办负责解释。
附件:曲靖市马龙区乡村清洁举报奖励奖金审批表
附件
曲靖市马龙区乡村清洁举报奖励奖金审批表
制表:曲靖市马龙区农村人居办 时间: 年 月 日
举报人姓名 | 举报电话 | |||
家庭住址 | ||||
身份证号 | 奖励金额 | |||
举报内容 | ||||
问题是否属实 | 是否在奖励范围 | |||
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经办人 | 奖励发放时间 | ||
科室意见 | 奖励发放方式 | |||
分管科室 |
| 奖励领取人确认 | ||
分管财务 |
| 奖励领取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