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曲靖市马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曲靖市马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与处理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下简称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举报人)认为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向曲靖市马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规科提出的申诉或举报。
第三条 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执法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投诉举报: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行政执法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不清,处理结果显失公平的;
(五)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投诉举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投诉举报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复议结果的;
(二)投诉举报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有诉讼结果的;
(三)投诉举报人向监察机关举报,监察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已有处理结果的;
(四)投诉举报人向信访部门反映,信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有答复意见的;
(五)投诉、举报的事项已经办理完毕并答复投诉人、举报人,投诉人、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进行投诉、举报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六条 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的内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投诉举报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 受理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填写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投诉举报事项登记表应当载明投诉举报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被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投诉举报的事项和理由等内容。
第八条 受理部门办理上级行政部门转交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于办结之日起10日内,将调查办理结果报交办的上级行政部门。
第九条 受理部门办理的投诉举报事项,需要被投诉举报行政执法科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协助调查的,行政执法科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受理部门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确定不少于两名调查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听取行政执法行为承办机构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一条 受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投诉举报事项。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局领导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二条 调查终结后,具体办理投诉举报的科室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并将有关材料按照档案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科室及负责办理投诉举报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通过口头、书面、电话、传真等形式进行投诉举报,电话:0874-8889248。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制度,是指对本单位行政执法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并责令整改的制度。行政执法情况通报的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行政执法案卷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行政执法行为投诉举报查实的有关问题;
(四)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六条 法规科具体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情况通报工作。
第十七条 法规科发现本单位相关科室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应当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通知被监督科室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被监督科室接到《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后,应当根据监督建议书要求进行整改,并在接到监督建议书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法规科。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曲靖市马龙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