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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电函〔2019〕03号
关于政协曲靖市马龙区一届一次会议
第105号提案的答复函
王传烈等14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规范统一城区物业管理小区二次供电电价的建议》的提案,区人民政府已交我局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非供电部门直供到户居民小区客户资产移交开展情况
近年来,为进一步规范居民小区供用电管理,曲靖马龙供电局根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客户资产移交管理办法》、《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客户资产接收管理细则》、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共第44号《曲靖市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管理规定(暂行)》等相关管理规定及文件要求,严格按照“客户自愿无偿移交,设施符合技术标准,利于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客户服务能力”的原则开展客户资产接收工作,对符合接收技术标准的保障性住宅小区和占用公共资源的客户资产优先接收。
二、非供电部门直供到户居民小区供用电设施管理情况
目前,马龙区域内非供电部门直供到户小区的居民小区配电设施,均由房地产开发商、合表业主或物业服务单位出资建设,其产权属于客户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规定的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划分的管理范围,由用户出资建设的、专门用于电力接入服务的专用网架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等供电配套资产,包括:由用户出资建设的城市电缆下地等工程形成的资产;由用户出资建设的居民小区配电设施形成的资产;用户为满足自身用电需要,出资建设的专用输变电、配电及计量资产等客户资产,均应由客户资产产权方进行运行维护管理。其供电部门严格按照与客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协议所划分的供用电设施运行维护划分的管理范围对产权责任点电源侧的供电设施进行运行维护管理。
三、非供电部门直供到户居民小区电价执行情况
(一)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共第44号《曲靖市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管理规定(暂行)》第十条规定:“对暂未实行“一户一表”改造、不具备供电企业抄表到户的城镇住宅小区,供电企业对物业管理企业或住宅产权单位抄表管理到总表,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分类目录电价,物业管理企业或住宅产权主管单位对小区用户执行国家规定的到户电价。”曲靖马龙供电局作为供电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及《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2〕1057号)精神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实施居民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2012〕92号)文件要求的相关电价政策,对现目前马龙区域内非供电部门直供到户小区,均对合表业主或者物业服务单位统一按每千瓦时0.5元执行。
(二)对于提案所反映“目前,马龙城区非供电部门直供到户小区电价尚未统一,由物业公司代收,高于云南省物价局每千瓦时0.51元指导价(如世纪东方小区居民用电0.58元,后调整为0.54元)”等问题,属合表业主或物业服务单位未严格执行(云价价格〔2012〕92号)文件要求“按每千瓦时0.51元与居民用户结算”,存在擅自加价或分摊电量的问题。曲靖马龙供电局严格按照供用电管理产权划分责任,已对抄总表结算电费的居民合表用户,统一执行居民合表电价每千瓦时0.5元。对于合表业主或物业服务单位所管理小区的居民用户,因小区内的配电设施产权属合表业主或物业服务单位管理,按其供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划分的管理范围,供电部门将建议目前马龙区域内非供电部门直供到户小区各合表业主或物业服务单位与居民用户结算电价,按每千瓦时0.51元与居民用户结算。同时,协调马龙区发展和改革局对其进行监管,统一规范各合表业主或物业服务单位与居民用户结算电价。
四、关于对目前马龙区域内非供电部门直供到户小区要进行客户资产移交的建议:
(一)根据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共第44号《曲靖市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管理规定(暂行)》第七条规定:“现有城镇住宅小区供用电设施达不到国家、省、市、电力行业和供电企业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应由承担物业管理企业或住宅产权主管单位,按照统一标准、合理规划、规范施工、分步实施、逐步推进,先改造、后移交的原则,逐步实现抄表到户。
(二)根据《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客户资产移交管理办法》、《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客户资产接收管理细则》相关接收原则及接收范围相关规定。对还未实行“一户一表”改造小区的问题,首先,需由房地产开发商、合表业主或承担物业管理企业或住宅产权主管单位实行“一户一表”改造。改造后,再向供电企业提交申请自愿无偿移交(以低压计量装置为分界点,接收范围为分界点电源侧供配电设施资产)申请。但不包括“住宅小区内供公共设施(包括路灯、水泵、电梯等)及商业用电的专用变供配电资产、客户自备发电机等应急电源设备。”其提交资料为:
1、客户供电设施资产移交申请表;
2、客户资产权属移交申明;
3、客户供电设施无偿移交明细表;
4、工程结(决)算书或其他相关资产价值证明;
5、移交资产及其附属配电房、电缆管沟等相关权属证明资料。
(三)在“一户一表”改造完成后,原物业管理企业或住宅产权主管单位通知供电企业对供用电设施进行竣工接入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与供电企业签订相关移交协议,办理完结移交相关手续后,供电企业对其用户实行抄表到户管理。
(联系人:王松林,电话:13887428266)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曲靖马龙供电局
2019年05月07日
抄送:区人民政府督查室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曲靖马龙供电局办公室 2019年5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