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政府关于省级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第D53030020191113001号举报件的办结情况报告
曲靖市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现将省级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第D53030020191113001号投诉举报件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举报的问题
D53030020191113010反映问题:举报人家里的荒山(有林业局颁发的证书)被当地村主任和村书记强占强卖了300多万元,但举报人家庭并未得到一分钱。曾向当地各部门反映都未举报成功,向法院起诉也胜诉了,但也并未执行。家里种植烤烟,村主任、书记关系广,怕影响烤烟的买卖,请求督察组帮助解决。
二、基本情况
因举报人、举报地点不明确,一时无法有针对性的进行核实。为切实抓好举报件的调查核实处理工作,马龙区委政法委成立了专项工作组,成员分别从政法委、法院、纪委、信访局、林草局、大庄乡等单位抽调组成,专门负责D53030020191113001号举报件的调查核实处理工作,15日下午4时,专项工作组在区委政法委召开专题会议就该举报件进一步进行分析研判,并安排成员围绕举报内容分头进行调查核实。
三、调查核实情况
专项工作组紧紧围绕举报线索,在大庄乡辖区内就林权制度改革以来所有情况进行全面的开展调查和核实工作。经查,按照林权转让面积大、转让金额大,且通过诉讼程序的举报内容,排查处大庄乡窝郎村委会有一件涉林诉讼案件疑似该举报件,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经核实:2004年6月,纳章镇竹园村村民杨某某向大庄乡窝郎村委会租得法马坡处荒山648.8亩进行植树造林。2007年,窝郎村委会实施林改政策,经县林业局相关股室根据山形绘图,并实地测量,对杨某某租用的荒山进行确权登记发证,使用期限为30年。2014年12月31日,马龙县五丰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人赵某某(湖南人)到县林业局申请从杨某某手中转让该片山林,转让价为176万元。
引发诉讼的原因:2005年,杨某某(杨某之父)以大坟园60亩荒山被大庄乡窝郎村委会越权租给杨某某为由,向马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马龙县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先后以(2005)马民初字第53号民事裁定书、(2005)马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作了判决,解除了杨某某与大庄乡窝郎村委会窝郎村民小组之间的有偿出让集体荒山使用权合同。2006年杨某某不服马龙县人民法院第157号民事判决,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曲中民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据以上情况看,与举报人反映的“家里的荒山(有林业局颁发的证书)被当地村主任和村书记强占强卖了300多万元,但举报人家庭并未得到一分钱。曾向当地各部门反映都未举报成功,向法院起诉也胜诉了,但也并未执行。家里种植烤烟,村主任、书记关系广,怕影响烤烟的买卖,请求督察组帮助解决”不相符。林权转让行为当事人双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转让价为176万元,不是举报件中反映的300万元;马龙县人民法院(2005)马民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解除了杨某某与大庄乡窝郎村委会窝郎村民小组之间的有偿出让集体荒山使用权合同,不存在有村委会书记、主任强占强卖林权地(荒山)的情况。
四、整改查处情况
经专项工作组调查核实,该举报件不属实。
五、下步工作措施
(一)区人民政府对举报件办理情况及时进行信息公开。
(二)督促大庄乡党委、政府,区人民法院、区信访局等有关单位密切关注,重点加大对涉及林权纠纷问题的投诉、举报案件的核查工作。
(三)督促林业部门严格落实林权制度改革政策,进一步强化监管力度,扎实开展好涉林权矛盾纠纷的排查化解工作。
(四)区人民政府举一反三,要求相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加强对林权交易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