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达2021年秋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不足100人校点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公用经费及2021年送教上门公用经费
资金的通知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根据《曲靖市财政局 曲靖市教育体育局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央直达资金的通知》(曲财教〔2020〕185号)、《曲靖市财政局 曲靖市教育体育局关于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中央直达资金的通知》(曲财教〔2021〕59号)及《曲靖市财政局 曲靖市教育体育局关于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省、市级资金的通知》(曲财教〔2021〕73号)文件要求,将2021年秋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824.46万元、不足100人校点公用经费14.27097万元、特殊教育公用经费22.447万元及2021年送教上门公用经费8.393万元,共计869.57097万元资金拨付给你们,请按附表列入2021年相应预算支出科目,政府经济分类为50502商品和服务支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
1、实施范围: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补助学校指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小学、普通初中(含民办学校)。各民办学校在得到国家补助资金的同时,要在原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的补助标准减免对学生的收费,要把国家的惠民政策落实到每一个学生身上。
2、补助标准:小学325元/生·学期,初中425元/生·学期;寄宿制公用经费100元/生·学期。
3、2021年秋季学期公用经费,以实际在校学生人数结算。
4、该项资金全部用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开支。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扎实做好各项工作。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资金支付的规定,扎实做好公用经费的支付管理工作,确保公用经费资金及时支付到校。
5、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共同承担。具体分担比例如下:中央80%,省级14%,市级1.8%,县级4.2%。
6、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的要求,我省从2008年秋季学期起在全省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制度,所需费用在学校公用经费中列支。为便于管理,公办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的校方责任保险投保资金(每生每年5元)下达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按相关规定支付。我区已在秋季学期统一扣除。
二、不足100人校点公用经费
1、实施范围:本次下达的经费专项用于农村小学不足100人学校及教学点补充公用经费。
2、补助标准:农村小学不足100人学校及教学点,10人以上的按照100人补差给公用经费,10人以下的教学点按照30人补差给公用经费,补充下达标准为325元/生·学期。
3、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共同承担。具体分担比例如下:中央80%,省级14%,市级1.8%,县级4.2%。
三、特殊教育公用经费
1、实施范围:特殊教育公用的补助范围是独立设置的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以及义务教育阶段随班就读的特殊教育学生。
2、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为3000元/生·学期。
3、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补助由中央、省、市、县四级共同承担。各级承担比例为:中央80%,省级14%,市级1.8%,县级4.2%。
4、根据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实践,为使特殊教育学校及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得到更好的教育和康复,提高补助标准部分的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的开支:
(1)个人小型辅助器械、低值康复设备的配备、维护与更新。
(2)教师特教和康复专业培训。特教学校教师除参加普教继续教育外,还需经常参加特教专业和康复专业的相关培训。
(3)特教会议、交流活动。为提高特教整体水平,特教学校每年需要进行一些区内,特别是市内和国内的学习交流活动。
(4)残奥和特奥体育运动。为促进残疾学生的健康成长,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特教学校需要针对残疾学生的特点开展适合残疾学生的残奥和特奥活动。
5、为方便管理,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的校方责任保险投保资金(每生每年5元)由省厅统一支付,我区按相关规定于秋季学期予以扣除。
四、送教上门公用经费
1、实施范围:特殊教育送教上门的补助范围是未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由特殊教育学校送教上门的残疾学生。
2、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为6000元/生·年。
3、按照省、市级资金文件,对于送教上门公用经费,每生每年需支付校方责任险5元,该笔资金由省级统一支付,我区已按照要求予以扣除。
4、送教上门公用开支范围按照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各学校要严格按照《曲靖市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曲财教〔2017〕211号)的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严禁虚列虚支、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确保按规定用途使用,严禁用于偿还债务等开支。
5、涉及政府采购的,要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五、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加强脱贫攻坚期内各级各类扶贫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办〔2018〕24号)精神,城乡义务教育中小学公用经费中央资金已纳入扶贫资金台账目录中,各学校要落实好扶贫资金监管主体责任,全面实施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
六、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使用的监督,确保按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偿还债务等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资金使用严格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及政府采购的,要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附件:1、马龙区2021年秋季学期城乡义务教育公用经费、不足100人校点公用经费、特殊教育公用经费、送教上门公用经费资金分配表
2、绩效目标分解下达表
曲靖市马龙区财政局 曲靖市马龙区教育体育局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