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7 来源:马龙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浏览:3349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升全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水平,明确管理责任,根据《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起草了《曲靖市马龙区烈士纪念设施划定保护范围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该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曲靖市马龙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科提交书面意见或建议,也可以将意见或建议发送至邮箱。
联系人:徐丽芬,电话:0874-8078190;电子邮箱:1476381829@qq.com;联系地址:曲靖市马龙区龙海路60号。
附件:1、曲靖市马龙区烈士纪念设施划定保护范围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曲靖市马龙区烈士纪念设施划定保护范围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x
曲靖市马龙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2月27日
附件1
曲靖市马龙区烈士纪念设施划定保护范围
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马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马龙辖区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纪念缅怀英烈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烈士墓、烈士骨灰堂、烈士英名墙、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纪念广场等设施。
第三条 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范围划定应确保其纪念意义、建设规模及历史价值得到充分体现,同时应便于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根据本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侵占、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 保护范围的划定
第六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确保烈士纪念设施本体及其周边环境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尊重历史事实,体现纪念意义。
便于公众瞻仰、学习和开展纪念活动。
第七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程序:
由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单位或管理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烈士纪念设施基本情况、建设规划平面图、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划定保护范围的意见。
划定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应包括:
烈士纪念设施本体,如纪念碑、纪念塔、烈士墓等。
设施周边的必要缓冲区,用于维护设施的安全和庄严氛围。
其他与烈士纪念直接相关的附属设施。
第九条 曲靖市马龙区烈士陵园、陆家庄“红军烈士永垂不朽”纪念碑和“红军树”遗址保护范围如下:
(一)曲靖市马龙区烈士陵园
项目地址:曲靖市马龙区通泉街道环城南路51号(龙湫路与环城南路交叉口)
保护级别:区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以陵园围墙为界
(二)陆家庄“红军烈士永垂不朽”纪念碑和“红军树”遗址
项目地址:曲靖市马龙区通泉街道小寨社区居委会陆家庄居民小组
保护级别:区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红军烈士永垂不朽”纪念碑有围墙部分以现有围墙为界,纪念碑正前方以道路为界;“红军树”遗址以现有围墙为界。
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确保保护范围内的设施设备外观完整、题词碑文字迹清晰,保持庄严、肃穆、清净的环境和氛围,为社会公众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场所。
第十一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烈士纪念设施中文物和历史建筑物的保护管理。对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的烈士纪念设施,应依据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按照文物保护标准做好相关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开展英烈史料的收集整理、事迹编纂和陈列展示工作,挖掘研究英烈事迹和精神,及时更新优化展陈内容。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违反规定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3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实施办法旨在明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划定的原则、程序和管理要求,以确保烈士纪念设施得到妥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其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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