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
《马龙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第二届区人民政府第7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马龙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马龙区城市建成区、产业园区范围内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征收使用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所发生的运行管理费用。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凡在本区城市建成区、产业园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社会组织、个体经营户和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
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确定的运营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的收费主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的征收、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征收、使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收缴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协调。
发改部门负责对执收单位执行城市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税务部门负责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使用发票进行监督管理。
住建部门负责对物业公司参与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代收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的征收工作。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关于统一规范曲靖市中心城市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曲发改价格〔2019〕40号)执行。
第九条 城市管理、发改、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不断完善和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交费方式,简化征缴流程,不断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窗口缴纳:按规定需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的单位和个人,由缴纳义务人到执收单位窗口缴纳。
(二)上门收取:按规定需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执收单位上门收取。
(三)依法采取其他方式代收。
第十条 在马龙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的居民户、残疾人家庭,可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征收使用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实行专用账户管理。执收单位应将所收取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直接缴入专用账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环节所发生的运行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财务收支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发改、财政、税务、住建等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执收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执行规定的收费办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做到应收不漏,应免不收。
第十四条 按规定需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时足额缴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4号)查处。
第十五条 执收单位不得违反规定收费,或挪用、截留、非法占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对违反规定收费,挪用、截留、非法占用及不按规定列支使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因上级部门对收费政策、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的,以调整后的收费政策、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解读文稿:关于《马龙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服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