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曲靖市马龙区预防未成年人溺水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8日
曲靖市马龙区预防未成年人溺水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曲靖市马龙区防范未成年人溺水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防范未成年人溺水工作体系,构建社会全员参与防溺水工作联防联控机制,筑牢防溺水安全防护网络,最大限度防范未成年人溺水风险,依据国家、省、市防溺水工作安排部署,结合马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曲靖市马龙区行政区域范围内。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义务向相关部门举报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内容。
第四条 预防未成年人溺水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举报方式和内容
第五条 采取电话举报方式,举报电话如下:
(一)市公安局马龙分局110指挥中心:110;
(二)各乡镇(街道):马鸣乡(0874-8040005),旧县街道(0874-6031779),马过河镇(0874-8020015),王家庄街道(0874-8010108),张安屯街道(0874-8078577),鸡头村街道(0874-6032717),通泉街道(0874-8880663),月望乡(0874-8650006),纳章镇(0874-8060008),大庄乡(0874-8070168)。
第六条 举报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未成年人私自或结伴相约到河流、水库(小坝塘)、池塘、水潭等水域游泳、戏水、捉鱼等情形。
(二)偷盗或故意损坏防溺水救援设备、警示标语标牌、防护栏、防护网等防溺水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河流、水库(小坝塘)、池塘、水潭等水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举报人发现未成年人溺水风险后,要拍照留存证据,立即制止劝阻,按照“就近就便原则”拨打辖区监督举报电话,举报需提供准确的地点、时间、自己真实身份信息和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三章 受理举报
第八条 派出所以及各相关单位接到举报电话后要立即出警或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劝导或施救,核实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及有关人员的信息,并向事故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反馈处置情况和核实结果。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发现有未成年人私自或结伴相约到河流、水库(小坝塘)、池塘、水潭等水域游泳、戏水、捉鱼等情况,及时拨打举报电话,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时赶到成功劝离的,经核实后,每次奖励举报人80元。
第十条 发现有未成年人私自或结伴相约到河流、水库(小坝塘)、池塘、水潭等水域游泳、戏水、捉鱼等情况,及时拨打举报电话并能当场成功劝阻劝离的,经核实后,每次奖励举报人120元。
第十一条 发现有未成年人落水存在生命危险,能够正确施救,避免危险发生的,经核实后,每次奖励施救者200元。未成年人或不会游泳的成年人不得下水施救,应大声呼救、报警、利用救生设施进行施救。符合见义勇为情形的,按程序申报认定。
第十二条 发现有偷盗或故意损坏防溺水救援设备、警示标语标牌、防护栏、防护网等防溺水设施的违法行为,及时拨打举报电话并能当场成功制止的,经核实后,每次奖励举报人100元。
第十三条 举报线索和相关劝阻行为经乡镇(街道)查证属实的,给予第一举报人现金奖励。多人举报同一起未成年人溺水风险行为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从区见义勇为基金列支。由村(社区)、乡镇(街道)逐级向区见义勇为协会申报,区见义勇为协会审核通过后将奖励资金直接划拨到举报人账户。申报须详细填写《曲靖市马龙区预防未成年人溺水举报奖励申报表》(见附件)并逐级审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若举报人存在故意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禁故意捏造事实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严禁借举报之名虚报冒领奖金或故意下河(湖、塘)游泳套取奖励。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会同教育部门对违反规定私自下水的未成年人(含幼儿)及其监护人进行警示教育,并通报其所在村(社区)、学校。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区水务局承担。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28日印发 |
附件
曲靖市马龙区预防未成年人溺水举报奖励申报表
举报人 | 性 别 | ||||||||
民 族 | 出生日期 | ||||||||
政治面貌 | 学 历 | ||||||||
家庭住址 | |||||||||
身份证号 | 联系电话 | ||||||||
银行卡号 | 开户行 | ||||||||
核实情况 (事件经过) | |||||||||
证明人 | 联系电话 | ||||||||
申报奖励金额 | 大写 | ||||||||
所在村(社区)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所在乡镇(街道)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
区见义勇为协会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注:此表一式两份逐级上报区见义勇为协会,同时提供被奖励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