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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供水终端分类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随着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推进,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四部门按照国家、省、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关文件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水价制定的原则,在综合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自2016年开始,对各年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项目供农业用水成本水价进行了测算。经综合考虑和平衡几年来的农业供水终端均价水平,结合马龙区实际,现将马龙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业供水终端分类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通知如下:
一、马龙区范围内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的高标准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已竣工验收合格、且田间工程已落实了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并交付使用的实施区域,其农业供水终端水价(参考价格)为:(一)全成本水价1.00—3.00元/m³;(二)运行维护成本水价0.30—0.50元/m³。
二、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区域可在上述农业供水终端水价范围内,由供水单位与用水户在本着双方平等自愿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定价的方式,确定本区域具体粮食作物的农业供水终端用水价格。经济作物、养殖业以本区域粮食作物价格为基数,上浮不低于20%,但最高不超过上述农业供水终端水价(参考价格)上限,其他作物按照粮食作物价格执行。供需方签订供用水合同书,报区发改局备案后执行,同时告知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村集体自建、自管的可通过“一事一议”确定具体价格水平,合同中约定水价。
三、对执行全成本水价和运行维护成本水价用水户的具体划分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超定额(计划)的农业生产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根据云南省地方用水定额标准,结合当地灌溉实验,科学确定不同作物水定额标准,对超定额(计划)的农业生产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其中,超定额(计划)用水1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20%;10%—3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50%;30%-50%(含)的部分加价100%;50%以上部分加价200%。
五、各供水单位应严格实行公示制度,采取公示栏、公示牌等多种便利方式,及时向用水户公示水量、水价等有关信息,积极做好议价台账管理工作。自觉接受用水户和相关部门监督。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若今后有新的规定和要求,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