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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曲靖市财政局联文转发了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关于核定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和接种服务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相关收费标准,并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通知》规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接种单位配送非免疫规划疫苗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向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收费标准为10元/支。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或委托企业直接配送至接种单位的,各级疾病控制预防机构不得收取非免疫规划疫苗储存运输费。
具有资质的疫苗接种单位提供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时,可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疫苗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为15元/剂次,服务内容包含诊查、注射、留观、耗材(含一次性注射器及消毒材料)及接种信息服务等。除此之外,接种单位在提供接种服务时,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服务费用。
《通知》明确,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