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地查找马龙区司法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及职责
曲靖市马龙区司法局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工作,曲靖市马龙区司法局办公室负责区司法局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依法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区司法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工作机构:曲靖市马龙区司法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曲靖市马龙区司法局三楼(曲靖市马龙区锦欣路165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电话及传真:0874—8880504,0874—8881005(传真)
电子邮箱:mlqsfj2508@163.com
邮政编码:655100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1.曲靖市马龙区司法局机构概况、领导及分工情况、内设机构设置、派出机构及职能情况;
2.马龙区司法局政策性文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解读;
3.本部门制定的五年规划纲要、专项规划等;
4.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5.本部门财政预决算信息、政府采购信息;
6.本部门公开遴选公务员以及所属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相关信息;
7.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政府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
1.马龙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malong.gov.cn/)
2.曲靖市马龙区司法局公示栏
地址:曲靖市马龙区锦欣路165号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曲靖市马龙区司法局办公室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1.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曲靖市马龙区司法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1:30,14:30—17:30(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联系地址:曲靖市马龙区锦欣路165号
邮政编码:655100
联系电话及传真:0874—8880504,0874—8881005(传真)
2.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电子版本(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制有效;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以便行政机关精准查找;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上述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部门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申请渠道
申请人向本部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选择以下三种形式提出:
(1)现场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曲靖市马龙区司法局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部门将出具接收回执。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可以通过传真、信函、邮寄等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和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点击此处跳转)。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流水号和查询密码,以便查询办理情况。
本部门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4.申请办理流程
本部门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并在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部门征求第三方和其他部门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附件2:曲靖市马龙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图):
(1)本部门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部门掌握的政府信息,本部门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部门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部门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本部门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部门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5)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5.申请注意事项
(1)本部门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21〕47号)执行(附件3: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
(2)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本部门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3)申请不符合《条例》有关规定的,本部门向申请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利益的,可根据《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